【案例】買賣合同貨款拖欠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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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深圳**有限公司
被告:深圳**科技有限公司
【案情背景】
2018年XX月XX日,原、被告簽訂采購合同,約定:原告向被告提供規格型號為XX的XX光伏并網逆變器90臺,總價為3,700萬元;
1、預付款。合同生效后,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預提貨部分設備金額10%的財務收據,驗明無誤后,應于提貨日前至少30天支付此部分設備總價10%的預付款,原告收到此部分貨款后安排發貨。
2、到貨款。設備到達現場后,且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金額為該批合同設備價格100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被告應在貨到后的三個月內支付該批合同總價30%的到貨款。
3、設備安裝款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安裝調試該批合同設備,正常并網運行3個月無重大故障后10日內,被告向原告支付該批合同設備價格的30%,設備無重大故障的前提下最遲不超過貨到現場6個月。
4、驗收款。設備并網后無重大故障正常運行6個月,雙方簽署的該批合同設備的驗收證書,被告在10日內向原告支付金額為該批合同總價的30%的貨款,驗收款支付最遲不超過貨到現場后9個月。
【法務提示】
1、鑒于,雙方對合同內容進行了修改,達成了新的一致,則應簽訂新的書面合同,以確認新的交易內容。
2、如合同對方欠款的發生,在協商后如對方承諾履行付款義務,則建議簽訂新的書面《還款協議》。
【原告的訴訟請求】
1、判令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62萬元
2、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962萬元。